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是“暂时进口货物”,不是贸易性质的货物。贸易性质的货物,无论是进出口、来料加工、三来一补照旧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法货物,都不适用于ATA单证册。广义上讲,ATA单证册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货物,包括伊斯坦布尔条约附约(附约A和C除外)中划定的货物以及将来新增附约中的货物。狭义上讲,针对某一个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, 该国或地区ATA单证册制度的适用规模指的是该国或地区作为进口方时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规模。
凭据进口目的划分,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有以下几类:
1、在种种国际博览会、交易会、展览会、国际集会及类似运动上摆设或使用的物品;
2、以寻求境外供货订单为目的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商业样品;
3、种种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,例如赴境外报道、录制节目、摄制影片所需的出书、音像广播、摄影设备;赴境外装置、调试机械所需的种种丈量仪器;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;演员、乐团、剧团所需的演出打扮、道具等;
4、用于货物内外包裹、或用于货物卷绕、系缚及其他目的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包装物品;
5、海员在履行海上任务时使用的物品,包括文化、体育、休养、宗教或体育运动的用品;
6、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的的仪器装置、设备及其配件等;
7、用于教学或职业培训的种种设置、仪器、设备及其零配件等;
8、种种私人车辆;
9、私用航空器和游艇;
10、种种增进旅游的宣传物品、小礼品、音像制品等;
11、货运集装箱;
12、种种商用车辆。
不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一般有:
1、易腐败或易消耗的物品;
2、以销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;
3、计划赠送的货物;
4、以加工或维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;
5、用于工业制造、货物包装(手工工具除外)、资源开发、建筑物的建造与维修、挖掘及类似工程所需的设备。